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尽量减低工程投资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需要在基本建设工程中考虑的实验室配套建设项目,防止发生决策失误,合理分摊建设费用,特对基本建设工程中有关实验室配套建设事项做如下规定:
1. 实验室配套建设项目非必须在基本建设过程中一同建设的,一律不在基本建设中安排。
2.必须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安排的实验室配套建设项目,由学院(系)提出拟建实验室及配套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需要在基本建设工程中安排的建设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和投资估算。
3.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对学院提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独立的专家论证,并提出经费安排的意见。
4.基建处参加相关论证,并对有关实验室配套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及投资估算提出审核意见。
5.通过专家论证且投资估算在1万元以下的实验室配套建设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直接转基建处组织实施,投资估算1万元以上的实验室配套建设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报校领导审定后转基建处组织实施。
6.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